“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济南润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侵权”一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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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微纳


 200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济南润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最终判决济南润之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停止其激光粒度分析仪软件对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专家软件的侵权行为,济南润之科技有限公司必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X万元,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济南润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不容侵犯!盗窃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必然得到应有的下场,任何侵权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